(2015)萧民二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二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法定代表人:杨连雪,董事长。被申请人: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申请人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0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在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价值37000000元的股权。申请人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萧龙城字第1447**号房产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在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价值37000000元的股权予以查封、冻结。二、将申请人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其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萧龙城字第1447**号房产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付丽丽审 判 员 张全哲代理审判员 张雅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