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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五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王某某、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王某某,艾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五初字第71号原告卢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振国,宜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艾某某,女,汉族,农民,系被告王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陈金赞,宜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常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宏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