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商终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春德与孙美英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3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春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美英。上诉人陈春德为与被上诉人孙美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4)台黄商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陈春德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春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敏军代理审判员 马永飞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 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