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徐长凯与童婉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凯,童婉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728号原告:徐长凯。被告:童婉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长凯诉被告童婉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长凯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长凯申请撤回对被告童婉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长凯撤回对童婉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徐长凯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郑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