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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淮安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丽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丽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淮安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吴鞠通路45号。法定代表人周学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勇,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吴作速,该公司职工。被告何丽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丽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以被告已交纳了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士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