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姚延委诉洛阳市洛龙区牧羊人饭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延委,洛阳市洛龙区牧羊人饭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714号原告:姚延委,男,1977年10月12日生。被告:洛阳市洛龙区牧羊人饭店(洛阳市梅州庄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鹏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延委诉被告洛阳市洛龙区牧羊人饭店(洛阳市梅州庄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延委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延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由原告姚延委负担。审判员 焦洛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菲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