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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姚延委诉洛阳市洛龙区牧羊人饭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延委,洛阳市洛龙区牧羊人饭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714号原告:姚延委,男,1977年10月12日生。被告:洛阳市洛龙区牧羊人饭店(洛阳市梅州庄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鹏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延委诉被告洛阳市洛龙区牧羊人饭店(洛阳市梅州庄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延委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延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由原告姚延委负担。审判员  焦洛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菲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