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浉民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广伦与信阳彩虹电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春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伦,信阳彩虹电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春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2222号原告张广伦,男,汉族,1963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杨韬,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信阳彩虹电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军。被告张春根,男,汉族,1972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时新章,河南新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张广伦诉被告信阳彩虹电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春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广伦诉称,被告信阳彩虹电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信阳彩虹电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原告张广伦处借款180万元,利率为月千分之十六,期限三个月,由被告张春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到期后,经多次催要,借款人未还款,保证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信阳彩虹电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万元;二、被告信阳彩虹电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12年3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止期间的利息;三、被告张春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院认为,依照2012年3月1日的《借款合同》第二十五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自愿接受信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原告就本案争议应当提请仲裁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广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0元,退还原告张广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彭 威审判员 李 博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