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韩沛安合同诈骗罪,韩沛安危险驾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沛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530号罪犯韩沛安,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龙新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沛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与2012年5月14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韩沛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随案移送的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各一本,予以没收。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岩刑终字第21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定罪量刑的原判。追缴诈骗款人民币150000元,返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没收。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28日入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沛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0.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韩沛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沛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金 生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