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二初字第00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合肥市新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谢道海、水维波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新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谢道海,水维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00199-1号原告:合肥市新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端云,负责人。被告:谢道海,男。被告:水维波,男。本院审理的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法对被告谢道海、被告水维波进行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合肥市新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道海、被告水维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良清代理审判员  杨 铮人民陪审员  范成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