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00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合肥市新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谢道海、水维波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新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谢道海,水维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00199-1号原告:合肥市新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端云,负责人。被告:谢道海,男。被告:水维波,男。本院审理的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法对被告谢道海、被告水维波进行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合肥市新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道海、被告水维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良清代理审判员 杨 铮人民陪审员 范成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