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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民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州民初字第00542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姚永奇,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育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们基于双方父母再婚组成家庭后认识,2009年8月7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甲,我在家带孩子一年后又在外打工两年,2015年2月11日,被告狠心将我赶出家门,不让我在家过年,而且还给亲朋说不想和我共同过了,我独自一人在外过春节,双方吵闹至今。我们认识时间短,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我怀孕期间,被告还让我出去打工挣钱,被告经常有暴力倾向,还时常不在家,喜欢在外打牌。我们双方脾气不和,感情已经破裂,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们双方感情深厚,夫妻感情未发生破裂。我们基于双方父母再婚组成家庭后认识,于2009年8月登记结婚,双方的恋爱和结合得到了父母认可和亲戚朋友的一致认可。我们虽说是农村户口,但我勤劳踏实,努力赚钱,担当起了家庭的责任。原告在诉状中称我将她赶出家门和不想再与她生活下去的的说法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是原告颠倒黑白、胡言乱语。我认为原告提起离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为人忠厚老实,原告在外人的唆使下污蔑我喜欢打牌、有暴力倾向。在近四年的婚姻里,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虽说有误解和不理解,但夫妻感情远没有破裂,恳请法院给我们家庭一个更加和谐、巩固的机会,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基于原告父亲与被告母亲再婚相识,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8月7日在商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同年阴历8月8日举行婚礼仪式,2010年6月7日生一男孩李某甲,孩子出生一年后原被告为家庭生活各自在外打工,平时主要以电话联系。2015年2月21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出走。2015年3月3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李某甲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这些证据经本院审查合法、真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基于双方父母再婚相识,又自愿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孩子出生后双方虽然各自在外打工,但都是为了家庭生活,原被告聚少离多,遇事不能相互沟通理解,对其夫妻关系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也未提出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合法婚姻,构建和谐稳定家庭,原被告应加强沟通交流、互谅互让,努力给孩子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育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