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04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江学益,庐江县汤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要求撤回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计小龙二〇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海生附:本判决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