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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林礼凤与被告李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礼凤,李朝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林礼凤,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XX锋,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朝荣,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礼凤与被告李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礼凤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已经自行偿还了借款本息,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礼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林礼凤负担。审判员  赖庆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