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林礼凤与被告李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礼凤,李朝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林礼凤,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XX锋,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朝荣,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礼凤与被告李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礼凤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已经自行偿还了借款本息,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礼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林礼凤负担。审判员 赖庆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