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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商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学山、刘佃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学山,刘佃超,何汉柱,井光法,吴金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590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洁,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杨学山。被告:刘佃超。被告:何汉柱。被告:井光法。被告:吴金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学山、刘佃超、何汉柱、井光法、吴金兵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学山、刘佃超、何汉柱、井光法、吴金兵无法正常送达,本院认为该案应暂时中止审理,待给被告送达后依法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高举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永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