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商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学山、刘佃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学山,刘佃超,何汉柱,井光法,吴金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590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洁,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杨学山。被告:刘佃超。被告:何汉柱。被告:井光法。被告:吴金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学山、刘佃超、何汉柱、井光法、吴金兵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学山、刘佃超、何汉柱、井光法、吴金兵无法正常送达,本院认为该案应暂时中止审理,待给被告送达后依法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高举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永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