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郭凤霞与天津爱家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凤霞,天津爱家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078号原告郭凤霞。被告天津爱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一号路康乐道清水园(王串场街办事处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惠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熙,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凤霞诉被告天津爱家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苑治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 笑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