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5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孙家明与雷华、毕顺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家明,雷华,毕顺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542-1号申请执行人孙家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雷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毕顺志,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南湖。申请执行人孙家明与被执行人雷华、毕顺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雷华、毕顺志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16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毕顺志与申请执行人孙家明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22000元及执行费,但尚欠3000元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雷华及其妻子徐玲、被执行人毕顺志及其妻子杨金凤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华及其妻子徐玲、被执行人毕顺志及其妻子杨金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