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晁亚科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亚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翔刑初字第00060号公诉机关凤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晁亚科,男,生于1970年8月27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1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3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凤翔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4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凤翔检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晁亚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小斌、被告人晁亚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7日晚,被告人晁亚科在凤翔县虢王镇四塚洼村北一路口土坡处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300元毒品海洛因一小包。3月19日公安民警在抓捕被告人晁亚科时从其身上查获纸质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经称量,净重0.1克。以上,被告人晁亚科贩卖毒品海洛因折合0.47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晁亚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称量笔录、收缴清单;辩认笔录及拍照;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吸毒人员尿样检测报告书;证人王某某证言;被告人手机通话清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吸毒成瘾严重决定书、凤公(陈)强戒决字(2015)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011)陈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晁亚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晁亚科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本次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晁亚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晁亚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耀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