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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少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少民初字第53号原告程某,女,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某,山东信约国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男,住胶州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红审 判 员  臧辉艳人民陪审员  姜玉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崇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