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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邹绍碧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绍碧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74号罪犯邹绍碧,女,195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开法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绍碧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7年12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邹绍碧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邹绍碧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邹绍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绍碧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