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商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陆海云与周国清、钱龙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海云,周国清,钱龙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商初字第00194号原告陆海云,男,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告周国清,男,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告钱龙兴,男,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海云诉被告周国清、钱龙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海云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国清、钱龙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海云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陆海云已预交),由陆海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钱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