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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商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陆海云与周国清、钱龙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海云,周国清,钱龙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商初字第00194号原告陆海云,男,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告周国清,男,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告钱龙兴,男,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海云诉被告周国清、钱龙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海云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国清、钱龙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海云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陆海云已预交),由陆海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钱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