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陆善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陆善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商初字第0018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青年西路19号。负责人顾健新,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咏,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善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南通分行)与被告陆善飞信用卡纠纷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南通分行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善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南通分行诉称,2012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中银信用卡,被告持卡消费至2014年9月23日共透支人民币39061.82元,其中消费款本金23995元、利息9911.71元、滞纳金5155.11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及滞纳金人民币39061.82元(计算至2014年9月23日止),此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被告陆善飞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0日,被告陆善飞(甲方)向原告中行南通分行(乙方)申领中银文峰大世界信用卡。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除本合约另有规定,甲方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乙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遇节假日不顺延)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还款期一般为20-50天,具体到期还款日和免息还款期等以甲方申请的信用卡产品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本合约以及乙方相关规定支付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甲方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甲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乙方记入甲方信用卡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乙方对透支额适用关于免息和计收透支利息的规定,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准。甲方未能按时还款,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甲方应赔偿乙方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等)。信用卡领用合约对信用卡的申领、使用等亦作了约定。同时被告陆善飞作了信用卡申请人声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被告陆善飞申领信用卡后,自2012年9月17日开始持卡消费,但未能按照合约约定及时还款,截止2014年9月6日止,被告陆善飞共结欠消费款本金23995元、利息9911.71元、滞纳金5155.11元,合计人民币39061.82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信用卡申领表、中银文峰大世界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申请人申明、消费及欠款明细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陆善飞向原告中行南通分行申领信用卡并签署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在原告按照约定发放信用卡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消费后及时归还欠款,现其逾期未能还本付息,引起本案纠纷,对此应负全部责任。原告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就已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如下:被告陆善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支付截止2014年9月23日的信用卡消费款本金23995元、利息9911.71元、滞纳金5155.11元,合计人民币39061.82元,及2015年9月24日之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7元,公告费690元,合计人民币1467元,由被告陆善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7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判长 朱寿如审判员 高 洁审判员 王 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智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