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钟英娣与高焕基、武卫花、刘跃平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焕基,钟英娣,武卫花,刘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544号申请执行人:高焕基,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钟英娣,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武卫花,住广东省从化市。被执行人:刘跃平,住福建省云霄县。申请执行人高焕基、钟英娣、武卫花与被执行人刘跃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67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跃平应赔偿793027元给申请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901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A×××××、粤B×××××(事故车)外,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意见,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将车辆交给被执行人变卖,得款后偿还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车辆变卖期间,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对上述车辆予以解封。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查封的车辆交由被执行人变卖,并同意在变卖车辆期间,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15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郑伟玲执行员 王光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承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