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赵国强与高祀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强,高祀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093号原告赵国强,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委托代理人张燕,山东天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祀曾,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强与被告高祀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赵国强负担。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宁祥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