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宏禧聚信广告有限公司,广州视之澜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876号原告深圳市宏禧聚信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9-A。法定代表人蒋剑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开娥,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广州视之澜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22号中环广场B座1701室。法定代表人王松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8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15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庄 啸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人民陪审员 曾 小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丹 云书 记 员 谢世豪(代)第2页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