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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宏禧聚信广告有限公司,广州视之澜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876号原告深圳市宏禧聚信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9-A。法定代表人蒋剑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开娥,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广州视之澜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22号中环广场B座1701室。法定代表人王松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8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15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庄    啸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人民陪审员 曾  小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丹  云书 记 员 谢世豪(代)第2页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