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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700号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永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文来,系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宫宇,男,住址沈阳市和平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合同约定“双方对执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签约地法院诉讼”。而该合同签订地为浙江绍兴,因此要求将本案移送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光代理审判员 刘 雪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