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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罗布与被告次仁平措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布,次仁平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初字第21号原告罗布,男,藏族,1969年3月8日出生,西藏拉萨市林周县人,现住拉萨市林周县。被告次仁平措,男,藏族,西藏拉萨市林周县人,现住拉萨市林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布与被告次仁平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布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布与被告次仁平措已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无其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布承担。审判员 德吉央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索朗曲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