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孙来华与谢铭兴、沈荣珍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来华,谢铭兴,沈荣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孙来华,男,1960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谢铭兴,男,1953年7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沈荣珍,女,1956年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来华与被执行人谢铭兴、沈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铭兴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谢铭兴、沈荣珍所有的财产因其他案件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中,在上海市证券结算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及银行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欠人民币85400元及逾期利息未履行义务。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斌华审判员 陶保林审判员 董钰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昀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