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少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陈志强、陈龙、宗诗宇、张宏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陈志强,陈龙,宗诗宇,张宏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少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丁某某,男,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理人丁勇,男,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侯铁男,系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强,男,住辽宁省彰武县。被告陈龙,男,住址同上。被告宗诗宇,男,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张宏艳,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陈志强、陈龙、宗诗宇、张宏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