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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涛与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刘涛。被执行人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裕临。被执行人杨广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4)鹰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56910.00元,迟延履行金9000.00元,案件受理费1223.0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鹰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卜新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