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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孙柏祥与马文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柏祥,马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555号申请执行人:孙柏祥,男,1952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马文英,女,汉族,1963年6月13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孙柏祥与马文英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马文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文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文英存款1013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国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