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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执一字第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威海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一字第305-2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威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其法律规定的义务,故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威海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颐康府小区-1号楼A1403、A1503、A1603、A1607、A1701、A1707、A1804、A1902、A1904、A1906、A1907、A2003、A2004、A2007、A2201、A2202、A2206、B1208、B1304、B1501、B1504、B1604、C1505、C1705、C1805、C1905、C2106、C2206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