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2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向一非诉康华兵、蔡梦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一非,康华兵,蔡梦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2687号原告向一非,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康华兵,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身份证号码:。第三人蔡梦薇,女,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一非诉被告康华兵、第三人蔡梦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向一非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一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一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一非承担。审判员 叶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敬昭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