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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董建勋与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017号原告董建勋,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陈文,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建勋与被告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建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董建勋负担。审判员郑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池若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