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董建勋与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017号原告董建勋,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陈文,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建勋与被告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建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董建勋负担。审判员郑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池若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