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高要市妍品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肇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要市妍品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莲塘镇。组织机构代码:71476955-9。法定代表人:许华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肇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路77区检验检疫局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1923670-0。法定代表人:李恩培,该局局长。上诉人高要市妍品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2015)肇要法新民初字第35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双方往来磋商过程中,被上诉人曾在《关于〈对厂房续租的申请〉的复函中》第四条提出:“若你公司不能在2014年11月26日前书面承诺做到上述几点,我局将依法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且本案租赁合同的签订地在被上诉人的住所地端州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违法了约定及承诺,本案应由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涉案《厂房租赁合同书》未约定纠纷管辖法院。被上诉人在致上诉人的《关于〈对厂房续租的申请〉的复函》中提出“将依法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在被上诉人起诉前,上诉人并未对此作出意思表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未就约定管辖法院达成协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洁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