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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翟猛申请执行李艳红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猛,李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翟猛,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李艳红,女,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艳红存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审判员  程二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