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周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刘 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