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申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五家尧辉煌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反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辉煌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15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五家尧辉煌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6号楼1-4层。法定代表人:曹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澜,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辉煌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6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华荣,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北京五家尧辉煌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家尧酒店)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辉煌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辉煌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5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五家尧酒店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诉争各种税费均应由辉煌酒店承担,我公司不应为纳税主体。辉煌酒店把不应属于我公司的义务强加于我。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辉煌酒店无权突破租赁合同的相对性,把超出我公司义务范围且显失公平的税费强加于我公司。故我公司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五家尧酒店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五家尧酒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五家尧辉煌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   春   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   海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汉丽雯书记员姜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