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殷立胜与江苏大重机电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立胜,江苏大重机电配件有限公司,陆健,王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民初字第763号原告殷立胜。委托代理人王笃清,扬中市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大重机电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永恒路。法定代表人匡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浩,该公司法律顾问。第三人陆健。第三人王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立胜与被告江苏大重机电配件有限公司、第三人陆健、第三人王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殷立胜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立胜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立胜撤回对被告江苏大重机电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殷立胜负担。审 判 长 朱 莲人民陪审员 孙人鸿人民陪审员 何怀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佳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