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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初字第1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石景山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处与张增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处,张增良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10353号原告北京市石景山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处,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路东30号。组织机构代码80227735-1。负责人李凤来,主任。委托代理人樊宝,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增良,男,1965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玉科,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泽文,男,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石景山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处与被告张增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石景山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市石景山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处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韩 阳人民陪审员  张丹茹人民陪审员  牛淑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