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月红与王永卫、王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卫,王月红,王俊杰,史云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6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卫,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月红,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俊杰,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云霄,农民。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柯晓林,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永卫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永卫、被上诉人王月红、被上诉人史云霄、被上诉人王俊杰与史云霄的委托代理人柯晓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被告王俊杰与被告史云霄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永卫系被告王俊杰的妹夫。2008年9月27日,被告王永卫为原告王月红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今借到王月红现金20000元。贰万元整。利息0.3分。王永卫。2008年9月27日”。据原告陈述,该笔借款是被告王永卫替被告王俊杰借的,实际用款人为王俊杰,由王俊杰偿还利息。以上事实有2008年9月27日王永卫欠条一张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永卫于2008年9月27日为原告出具欠条写明借原告款2万元,事实清楚。被告王永卫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王俊杰为实际用款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王永卫提交录音光盘及其整理的录音记录,以及其称由王俊红记录的还利息记录本,被告王俊杰、史云霄均不予认可,这三份证据无法确定被告王俊杰为该笔借款的实际用款人;证人贾某、杨某、王某的证明为传来证据,证实王俊杰为实际用款人,证明效力不足。原告及被告王永卫主张实际用款人为被告王俊杰,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王永卫为原告书写欠条并签字,是对债务的一种承担,由其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判决:一、被告王永卫偿还原告王月红欠款20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月红对被告王俊杰、史云霄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00元,由被告王永卫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判后,王永卫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1、王俊杰、史云霄是实际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2008年被上诉人王俊杰、史云霄因开矿急需资金,向王月红等人借款,由于王俊杰、王月红与我都有亲戚关系,王俊杰找我帮忙说好话,并保证借款能够偿还。在此情形下,出于对亲属的信任,我给王月红写了借条,并签上了我的名字,而这笔款的实际用款人是王俊杰、史云霄。2、王俊杰偿还了王月红部分借款利息。王俊杰借款后,一直向王月红支付利息,直到2012年不再偿还,后王月红多次向王俊杰讨要借款和利息,王俊杰一直以没钱为由推脱至今。3、在一审庭前调解中,王俊杰、史云霄当众承认自己是该笔借款的实际用款人,但在法庭上予以否认,一审法院明知有此事实,但不做进一步调查核实,作出有悖实际的民事判决书,不利于社会稳定。以上事实有一审原告的起诉、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王俊杰妹妹王俊红书写的记账本等足以认定。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月红答辩称,我是王永卫的小姨,当时王永卫给我打电话问有没有钱,说他大舅子王俊杰用。第二天我把钱拿到王永卫处,过了一会儿,王俊杰去了把钱拿走了,我当时让王俊杰打条,王俊杰说有急事就走了,王永卫就给我打了个条子。被上诉人王俊杰、史云霄答辩称,上诉人在一审中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实际借款人和用款人是王俊杰、史云霄,根据一审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欠条,能清楚的显示是王永卫向王月红出具的。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其二人之间形成借贷关系,与王俊杰、史云霄无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审庭审中,上诉人王永卫提交一份向公安机关的反映材料,用以证明王俊杰、史云霄利用其妹王俊红借款,涉嫌婚姻诈骗。被上诉人王俊杰、史云霄质证称,该反映材料不属于新证据,被上诉人王月红质证称,这是王永卫夫妻间的事,与我方无关。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永卫对向王月红出具20000元借条的事实无异议,借条中显示的“借款人”为王永卫,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借条的真实性,并判令王永卫作为债务承担人偿还本案借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称该笔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使用人为王俊杰、史云霄,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突破借条所体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对性。如王永卫有证据证实其与王俊杰、史云霄又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可另案主张权利。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永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