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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与李华平、邓长福等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李华平,邓长福,邓友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0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地址: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296号。组织机构代码:70559815-3.诉讼代表人:李智武,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华平,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被执行人邓长福,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被执行人邓友保,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银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李华平、邓长福、邓友保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华平、邓长福、邓友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华平、邓长福、邓友保银行存款59981.9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