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林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秀英、赵子恒与张淑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英,赵子恒,张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林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英,女,汉族,1947年5月12日出生,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申请执行人赵子恒,男,汉族,1945年4月15日出生,,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系王秀英之夫)委托代理人赵殿俊,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系王秀英、赵子恒之子)被执行人张淑艳,女,汉族,1973年4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本院在执行王秀英、赵子恒与张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双林民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秀英、赵子恒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2014)双林民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修远东审 判 员 张丽萍代理审判员 孙智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