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570号原告:林某甲。委托代理人:方祖希。被告:林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正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超方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