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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邓某,女,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陈某,男,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刘春来审 判 员  赵银娟人民陪审员  赵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