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执行字第18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码头支行与谢腾奇、谢松青、谢腾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码头支行,谢腾奇,谢松青,谢腾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886-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码头支行,住所地南安市码头镇镇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5985353-9。负责人郑珊红,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石荣茂、蒋仁知,系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谢腾奇,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谢松青,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谢腾达,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码头支行与被执行人谢腾奇、谢松青、谢腾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0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谢腾奇、谢松青、谢腾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谢腾奇、谢松青、谢腾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89500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194元,执行费1243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谢腾奇、谢松青、谢腾达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码头支行到庭举证被执行人谢腾奇、谢松青、谢腾达的财产及下落,但申请执行人未能举证。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决定将被执行人谢腾奇、谢松青、谢腾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谢腾奇、谢松青、谢腾达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谢腾奇、谢松青、谢腾达的财产情况,均查无登记信息。因查无被执行人谢腾奇、谢松青、谢腾达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码头支行向本院表示该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庆审 判 员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