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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高峰智能实业有限公司、朱新衡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新衡,深圳市高峰智能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深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航进出口有限公司,梅银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新衡。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高峰智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新衡,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法定代表人张耀麟。原审被告:深圳市深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雄。原审被告:深圳市深航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雄。原审被告:梅银花。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朱新衡、深圳市高峰智能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新衡、深圳市高峰智能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