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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刑一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孙某某非法制造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官刑一初字第25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辩护人陈超,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一科刑诉(2015)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在本院第十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春艳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陈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六甲乡陈家营1楼2号出租房内非法制造发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在其出租房内查获了1352份发票及非法制造发票的工具,其中8份已开好的发票票面金额累计为1,761,622元。经鉴定,查获的发票均系伪造的发票。对上述认定的案件事实及指控罪名,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且有有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发票,侵犯了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制造发票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为其作有罪、罪轻辩护,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犯罪前科,其所伪造的发票尚未流入社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符合查明的案件法律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蒋洪源人民陪审员  李媛媛人民陪审员  杨兰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仲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