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诉马洪忠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马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被执行人:马洪忠,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诉马洪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汶商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诉马洪忠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继国审判员 隋泉章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宣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