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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6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清艳与张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艳,张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704号原告刘清艳,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被告张友,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艳与被告张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清艳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保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