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6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清艳与张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艳,张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704号原告刘清艳,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被告张友,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艳与被告张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清艳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保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