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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涂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涂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朝君,平昌县西兴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原告涂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开庭之日,原告涂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涂某某承担。审判员  谭昆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