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涂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涂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朝君,平昌县西兴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原告涂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开庭之日,原告涂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涂某某承担。审判员 谭昆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