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丽与王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王莉,王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01号原告黄丽,女,汉族。被告王莉,女,汉族。第三人王军,男,满族。共同委托代理人韩轶,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峰,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闫钰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第三人2006年在部队确定恋爱关系后,第三人购买了龙岗区中心城某的房产,因双方当时在韶关工作,第三人又公证委托被告处理房屋装修等事宜。2007年第三人称购房和装修借了钱,请求原告帮忙支付部分装修款并交纳房贷,考虑婚后共同生活,原告2007年期间支付被告11000元用于装修,另支付房贷及借款15万元,法院依据材料认定为11万元,这些款项至今未偿还。2008年原告怀孕,之后生下孩子,在第三人与原告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中,被告否认该笔费用用于装修房子,法院判决第三人赔偿原告房屋析产认定的5万元现金中不包括原告给予被告的款项11000元。2012年9月,原告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被告,要求返还11000元,法院以没有借贷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原告2006年10月15日通过建行尾号8012转账到被告尾号2517账户100元;2006年10月16日现金汇款给被告9900元现金;2007年3月19日存到被告建行尾号7719账号的1000元现金,共计11000元是事实,应予以返还。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不当得利17303元;二、被告返还所得钱款期间的利息;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本案原告就不当得利纠纷已超过诉讼时效;2、本案涉及的款项已于2012年在龙岗法院就民间借贷案由提起诉讼;3、原告起诉于法无据;4、原告起诉金额为17303元,所提交的银行单据为10900元,该证据在之前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已提交过。经审理查明,原告以同一事实与理由于2012年9月对被告及第三人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号为(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712号,案件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复起诉,因此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3元(已由原告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 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怡婕 关注公众号“”